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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40.60 P 40 浙 江 DB3301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1/T 0251—2018 农村饮用水工程提升规范 2018 - 11 - 10 发布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12 - 10 实施 发 布 DB3301/T 0251—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农村水利管理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志祥、叶利伟、楼淑君、郭巧玲、何晓锋、陈妍曙、盛立民、沈利勤。 I DB3301/T 0251—2018 农村饮用水工程提升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饮用水工程提升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规划布局、工程设计、设计审批、工程 施工、验收移交、运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饮用水工程提升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 50332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559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 SL 687 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 SL 689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饮用水 指满足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习惯称为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为主的供水。 3.2 饮水安全 水质指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值要求、水量每人每天不少于100L 、水龙头安装到户、保证率不 低于 95%要求的供水评价为安全。 3.3 集中式供水 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供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分散式供水 无任何供水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由用户自行从水源地取水的供水方式。 3.5 1 DB3301/T 0251—2018 规模化供水工程 日供水规模为1000t及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 3.6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日供水规模为1000t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 3.7 供水保证率 预期供水量在多年供水中能够得到充分满足的年数出现的概率。 3.8 一体化净水设备 将絮凝、沉淀(澄清)和过滤等工艺组合成一体,主要去除原水中浊度的净水设备。 3.9 消毒 采取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杀灭或清除水中致病微生物的过程。 3.10 常规水处理 主要去除原水中浊度和微生物的水处理工艺,通常包括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等过程。 3.11 常规指标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4 基本规定 4.1 农村饮用水工程提升应按照 SL559、SL687、SL689 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 4.2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应按“能延则延,能并则并”的原则,积极推进城镇(乡)规模化水厂管网 延伸和联村并网供水工程建设,扩大规模化水厂供水覆盖面。 4.3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建设应将提升水质作为重点,应配备水净化和消毒设备,保障饮水安全。 4.4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建设应提高供水保证率,逐步实现以水库(山塘)为主要水源的规模化供水 格局,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一源一备”的供水保障体系。 5 规划布局 5.1 农村饮用水工程提升规划应以区、县(市)为单元进行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村饮用水工程提升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 准。 5.2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规划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水利发展综合规划,与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5.3 农村饮用水工程提升规划应重点分析供水现状,明确主要水源,提出规模化供水布局。 5.4 新(重)建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宜布置在供水主要覆盖区内或水源地附近。 5.5 山区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宜采用重力式供水方式,平原、丘陵宜采用水泵加压供水方式,当水压 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二次加压方式供水。 6 工程设计 2 DB3301/T 0251—2018 6.1 一般规定 6.1.1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的设计单位应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6.1.2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设计应符合批准的农村饮用水提升规划,合理利用原有设施设备,对存在 的问题开展针对性的建设内容设计。 6.1.3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设计应具备技术论证、卫生学评价、经济比较、定性定址、运行管理等内 容。 6.2 建设标准 6.2.1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生活用水定额按每人每天 100-180L 确定,缺水地区取小值,丰水地区可在 区间取值,但不宜大于最高限值。 6.2.2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按日供水规模分成五类,建设标准可按附录 A 确定,包括设计保证率、建 (构)筑物级别、抗震等级、防洪标准(设计与校核洪水)、耐久性标准(使用年限)、设计漏损率等。 6.3 水源工程 6.3.1 饮用水水源必须符合 GB 3838 的规定。 6.3.2 饮用水水源应根据来水量和用水量(包括饮用水、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用水、生态用水)进行 水量平衡计算分析。 6.3.3 饮用水水源选择应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提出意见,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影响 水源水质的环境因子应提出处理措施。 6.3.4 规模化水厂宜采取水资源论证。 6.4 6.4.1 6.4.2 6.5 取水工程 取水工程不应妨碍河道、水库溢洪道的正常行洪并保证取水构筑物的防洪安全。 水库(山塘)取水宜实行分层取水。 水厂工程 6.5.1 水厂厂址应考虑交通方便、人为干扰少、工程地质稳定、引配水管路易于布置、距离人口密集 的主要供水区较近等要求综合确定。 6.5.2 水厂厂区布置应符合流程合理、运行可靠、操作方便、充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美化环境、 兼顾远期、适当留有发展余地等原则。 6.5.3 规模化供水工程应设立水质检测室。 6.6 6.6.1 6.6.2 6.6.3 6.7 净化消毒 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的水质化验资料及不同季节的变化情况合理选取。 规模化供水工程宜采用构筑物型式,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采用一体化净水设备。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并选择合理的消毒方式。 供水管网 6.7.1 供水管网布置总体上应以树枝状为主,有条件时可环状、树枝状结合。 6.7.2 供水管材选择应根据设计内径、设计内水压力、敷设方式、外部荷载、地形、地质、施工和材 料供应等条件,通过结构计算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 DB3301/T 0251—2018 b) 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要求; c) 管道的设计内水压力可按附录 B 确定,选用管材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设计内水压力; d) 管道结构设计应符合 GB 50332 的规定。 6.7.3 供水管网宜埋设于地下,管顶覆土厚度不宜小于 70cm。 6.7.4 用水户应按一户一表要求安装计量水表,鼓励安装具有自动计费功能的水表,户外计量水表应 有防冻措施。 6.8 水质检测 6.8.1 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具备常规指标的水质检测能力。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应配备便携式水质检测仪 器。有条件的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宜采用水质在线检测方式。 6.8.2 水厂宜配置原水养殖池,通过对水质敏感的鱼类观察及时掌握水源突发性污染情况。 6.9 信息化工程 6.9.1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应根据供水规模采取适宜的自动化控制技术提高制水工艺,减少运行管理 人员配置。 6.9.2 规模化供水工程宜设置中控室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 6.9.3 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主要控制点实行实时监控。 6.10 运行管理 6.10.1 6.10.2 7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设计阶段应明确管护责任主体、测算管护经费、提出指导水价。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设计阶段应编制供水保障应急预案。 设计审批 7.1 规模化供水工程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审批阶段,其他供水工程可直 接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7.2 审批单位应组织设计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水源、工程布局、净化消毒设施、投资等相关 内容。 7.3 审批单位应对修改完善的设计报告进行批复。净化消毒设施设备不满足要求、未落实管护主体、 未落实管护经费来源的不得批复。 7.4 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8 工程施工 8.1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8.2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管材选购宜采用政府统一采购,监管部门对管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8.3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所选购的涉水设备及涉水化学制品应符合 GB 17218 和 GB 17219 相关卫生标 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8.4 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9 验收移交 9.1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验收应符合 GB 5749 和 SL 223 的要求。 4 DB3301/T 0251—2018 9.2 9.3 10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适当简化验收程序,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简易验收办法。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运行管理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运行管理应符合《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行)》的要求。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应明晰工程产权,确定管护责任主体,落实管护单位,筹措管护经费。 管护责任主体应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管护责任主体应建立操作规程、维修养护、水质检测等相关制度,并做好管理记录。 农村饮用水应实行计量收费,不得擅自改变用水用途和供水范围。 管护责任主体应积极开展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等知识普及宣传。 5 DB3301/T 0251—2018 A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农村饮用水工程提升建设标准 农村饮用水工程提升建设标准见表A.1。 表 A.1 工程类型 农村饮用水工程提升建设标准 规模化供水工程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Ⅰ型 Ⅱ型 Ⅲ型 Ⅳ型 Ⅴ型 供水规模 w(m /d) ≥10000 10000>w≥5000 5000>w≥1000 1000>w≥200 ﹤200 设计保证率(%) 98 97 96 95 95 ≥3 4 4 5 5 4 5 5 / / 7 7 7 6 6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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