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01 B 00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785—201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管理与服务规范 Trust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tandard of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2018 - 09 - 11 发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12 - 11 实施 发 布 DB35/T 1785—2018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基本原则 .......................................................................... 1 4 运行管理与服务 .................................................................... 2 5 档案利用与服务 .................................................................... 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让)委托协议 .......................... 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意向协议书 ........................ 8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出让)合同 ............................. 10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租赁)合同 ......................... 12 I DB35/T 1785—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农业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县农业局、三明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福建省标准化 研究院、沙县林业局、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春县农业局、长泰县农业局、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田县农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贤星、黄弘、程晓明、王彬彬、刘薇、叶必忠、余美春、张明生、肖长洪、 林素娇、李南材、陈如沧、黄勇仕、翁佳华、吴伟健。 II DB35/T 1785—201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管理与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管理与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运行管理与服务、档 案利用与服务。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管理中县、乡两级机构的运行管理与服务,家庭承包 经营的自留山林地、国有和集体耕地的经营权信托也可参照使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transfer of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或其中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的 行为。 2.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trust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委托给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控股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县、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托机构,再由受托机构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3 基本原则 3.1 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农村土地 承包期限,不得限制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2 规范有序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土地信托流转各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村民委员 会、乡(镇、街道)和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应按档案管理层级、权限和程序,对所签订的正式合同 (协议)文本进行备案归档。 1 DB35/T 1785—2018 3.3 公平公开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土地信托流转供求信息、流转程序和流 转交易结果的公开及时、准确。信托机构不得截留、扣缴承包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不得限制、干涉土 地流转受让方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的自主权。 4 运行管理与服务 4.1 机构与职责 4.1.1 机构 县级应设立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控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 托机构,并在乡(镇、街道)设立土地信托分支机构。 4.1.2 职责 信托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a)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政策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交易活动; b) 接受土地流转交易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c) 协助土地受让方申报相关涉农项目; d) 协助监督管理信托土地的后续用途与管护; e) 探索、创新土地信托流转机制。 4.2 信息管理 4.2.1 平台建设 县、乡(镇、街道)土地信托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网站或网站专栏、土地 流转服务大厅固定电子信息显示屏等信息发布平台。 4.2.2 信息搜集 4.2.2.1 信息搜集内容 包括土地流转供求、政策法规和流转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a)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的出让、租赁、交易等供求信息; b) 国家和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政策、法规; c)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的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和提交材料等服务信息。 4.2.2.2 搜集信息机构 信息搜集实行分级负责,包括县、乡(镇、街道)土地信托机构与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村集体组织): a) 县、乡(镇、街道)土地信托机构负责搜集土地流转政策法规和供给、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b) 村集体组织在搜集到连片土地的农户出让意愿信息后,应及时报送所在乡(镇、街道)土地信 托机构。 2 DB35/T 1785—2018 4.2.3 信息发布 县、乡(镇、街道)土地信托机构应按照职责定期在相关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信息,发布的信息应 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并定期做好日常信息的更新维护。 4.3 信托服务 4.3.1 信托服务内容及程序 土地信托机构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服务内容及程序包括受理出让申请、签订委托协 议、发布出让公告、接收受让申请、确认受让意向、确定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登记与建档。 4.3.2 受理出让申请 4.3.2.1 调查摸底 根据连片土地农户(以下简称出让方)的出让及市场主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对土地的受让 需求意愿,村集体组织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涉及连片土地农户出让的意愿、租金、期限等方面进行调查摸 底。 4.3.2.2 信托申请 通过调查摸底,对于出让方的所有农户均有出让土地意愿的,村集体组织应向乡(镇、街道)土地 信托机构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让信托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出让的耕地面积与地力等级、交 通状况、租金和租赁年限等内容。 4.3.2.3 调查核实 乡(镇、街道)土地信托机构应根据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信托流转申请,及时组织调查工作小组与村 集体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等人员共同对各农户信托流转土地申请意愿的真实性逐一进行实地调 查、核实和综合评价,并决定是否接受出让信托。 4.3.3 签订委托协议 4.3.3.1 根据受理的出让申请,各农户应对委托协议的流转(转出)耕地租金、信托年限等内容在协 商一致基础上签字确认,并共同推荐一名农户代表负责签订委托协议。 4.3.3.2 由推荐的委托代表与村集体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委托协议,其格式内 容参见附录 A。 4.3.4 发布出让公告 4.3.4.1 土地信托机构应根据出让方申请的流转意向内容,草拟“土地出让信托流转公告”,公告应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标的基本情况; b) 流转条件; c) 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d) 对土地流转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信息; e) 交易方式的选择; f) 交易保证金的设置与处置; g)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 DB35/T 1785—2018 4.3.4.2 公告经出让方确认后,土地信托机构应在特定的信息网络公开平台和办公场所固定公开栏上 对外发布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公告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4.3.5 接收受让申请 4.3.5.1 提出申请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有意受让方应向乡(镇、街道)土地信托机构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 托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租赁的耕地面积、耕地地力与交通的状况要求、租金和租赁年限等。 4.3.5.2 调查审核 乡(镇、街道)土地信托机构应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经营内容等方面情况进行初步调 查与审核,并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其中对受让方提交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等主体资格材料的真 实性、有效性应进行形式审查,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4.3.6 确认受让意向 经调查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应与乡(镇、街道)土地信托机构签订拟租赁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申请租赁的地名、耕地面积、用途、租金、租赁年限、保证金、 违约责任等,其格式内容参见附录B。 4.3.7 确定受让方 4.3.7.1 确定方式主要有协议出让和竞价出让,其中竞价出让包括竞争性谈判、网上竞价、询价出让 等方式。 4.3.7.2 公告期满后,根据公开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按照“土地出让信托流转公告”中约定的 交易方式进行: a) 当产生一个有效的意向受让方时,信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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