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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B DB22 备案号: 吉林省地 電方标准 DB22/T 468-—2009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范 2009-07-01 发布 2009-07-01 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范 DB22/T 468—2009 前 言 本标准附录 A、B、C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闯、田实、赵静萍、霍 烽、朱春阳、王利峰、刘素敏、 张卫民、董丽丽、殷观伟、戴杰、刘洋淼。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厅负贵解释。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范 DB22/T 468--2009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归档案卷的整理方法利归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消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公布) 《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发[1987]27号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利定义。 3.1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 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具备的准入资质、规范操作记载,并 经医疗机构整理归档以备卫生监督机构检查的归档案卷。 3.2归档案卷 立档单位在其医疗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卫生监督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表格。 3.3归档案卷整理 将归档案卷以卷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日、装盒的过程。 3.4卷 归档案卷的整理单位。 4归档案卷范围 4.1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a)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b)经批准设置的科室情况。 4.2执业医师(护士)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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