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29.220.01
K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2725—2011
代替GB/T12725—1991
碱
性铁镍蓄电池通用规范
Generalspecificationforalkaline
nickel-ironrechargeablebatteries
2011-12-30发布 2012-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2725—1991《铁镍碱性蓄电池总规范》。
本标准与GB/T12725—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碱性铁镍蓄电池通用规范”;
———将检验规则修改为质量评定程序,以鉴定检验(本标准的6.2)和质量一致性检验(本标准的
6.3)代替交收检验(GB12725—1991的6.2)和例行检验(GB12725—1991的6.3);
———修改了蓄电池容量检验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的4.5和5.7,GB12725—1991的4.5和
5.9);
———修改了蓄电池储存性能的试验方法(本标准的5.10,GB12725—1991的5.1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碱性蓄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7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营七五五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穆培振、王黎、杨忠祥、孙传灏、高红、汪清梅、段婉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2725—1991。
ⅠGB/T12725—2011
碱性铁镍蓄电池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碱性铁镍蓄电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标称电压为1.2V的碱性铁镍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7169 碱性蓄电池型号命名方法
3 型号命名
蓄电池型号命名应符合GB/T7169的规定。
4 要求
4.1 设计与结构
蓄电池外壳采用钢板或塑料制成。钢制外壳及蓄电池外部的所有金属零部件均应镀镍或经防锈、
防腐处理。
4.2 外观和标志
蓄电池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纹、划伤、缺损或变形等缺陷。蓄电池极端应无锈蚀、贯通性夹杂物
或熔接不良。
每只蓄电池应具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型号;
b)额定容量;
c)标称电压;
d)极性;
e)制造厂名、地址;
f)生产日期或代号;
g)执行标准的编号。
标志应完整、清晰、内容准确。
1GB/T12725—2011
4.3 外形尺寸和质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和质量应符合详细规范规定。尺寸测量时允许的公差范围推荐采用表1规定。
表1 测量公差 单位为毫米
外形尺寸范围 公差范围
≤60 -2~0
>60,≤120 -3~0
>120 -4~0
4.4 气塞或气塞阀的密封性
蓄电池注液口拧紧气塞或盖上气塞阀后,应能排出蓄电池内部产生的气体,防止外部空气和杂质进
入。要求倾斜30°不流出电解液。
4.5 20℃放电性能
蓄电池在20℃±5℃环境中放电,放电时间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20℃放电性能
放电条件 最少放电时间
放电电流
A终止电压
V低倍率 中倍率
0.2It 1.0 5h 5h
0.5It 0.9 1.5h 2h
1It 0.9 40min
4.6 振动
蓄电池经振动后,表面不应有机械损伤、电解液外溢。其放电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
4.7 循环寿命
蓄电池充放电循环不少于550次。在寿命试验期间,任一个第50次循环的蓄电池放电时间应不少
于3.5h。
4.8 储存性能
蓄电池在温度25℃±10℃、相对湿度45%~85%的环境中,储存4年,其性能应符合4.5、4.6
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蓄电池各项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20℃±5℃、相对湿度45%~85%、大气压力
2GB/T12725—2011
GB-T 12725-2011 碱性铁镍蓄电池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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